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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恶搞到山寨:说说网络文化的功与过

来源:网站建设知识 | 09-01

只有不“恶”的“恶搞”和不侵权、不违法的“山寨”作品和产品才可以通过互联网得到传播和推广,网络文化自然可以得到净化,“恶搞”和“山寨”行为也将得到规范。
     
网络精神的内核就是开放、共享和包容,它是一个非中心化、无集权的世界,平民性特征突出,这些特征恰与草根文化特征相一致。从“恶搞”到“山寨”的两年,是我国互联网用户爆炸性发展的两年,也是草根文化蓬勃发展的两年。不少“恶搞”和“山寨”行为均依托网络进行,网络解放了大众的娱乐精神,推进了草根文化大发展。
     
2006年初,网友胡戈根据电影《无极》剪辑制作成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经网络传播引发广泛讨论,“恶搞”一词频繁出现在网络上;2008年,网络上最热门的词汇除了“奥运”,可能要数“山寨”了:山寨机、山寨熊猫、山寨红楼梦,不一而足。
     
其实,恶搞现象自古有之。相对于正经八百的《三国志》来说,《三国演义》算不算恶搞?相对于不苟言笑的《大唐西域记》来说,《西游记》算不算恶搞?相对经典名著《西游记》来说,《大话西游》又算不算恶搞?可见,“恶搞”现象自古有之,没有既成的评判标准,并且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但是,将其引入民众视野,并逐渐使之上升为一种文化现象的,是网络这个推手,体现的是网民的力量。
     
同样,“山寨”一词流行之前,“山寨”行为、“山寨”现象就不鲜见。上面列举的几个例子,很难与“山寨”行为划清界线;用“喜三郎”模仿“喜之郎”,用“汪汪”模仿“旺旺”,用“哈娃娃”模仿“娃哈哈”,改头换面、模仿抄袭他人商标的行为,在数年前就不罕见。“山寨”行为亦不是最近才有的,但将“山寨”行为普及,并将其上升为一种文化的,靠的依然是网络传播的捷径。某些“山寨”产品的出现也许与网络并无直接关联,但网络在某种意义上充当了这些产品推介途径、宣传窗口的角色,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山寨”产品的生存空间,是引爆“山寨”文化的重要介质。
     
从“恶搞”到“山寨”,时间仅仅过去两年,很多东西没有发生变化;中国网民的娱乐精神没变,网民对草根文化的追求没变,对知名事物的模仿热情没变;但中国网民数量变了,模仿的对象和程度变了,部分模仿的性质也变了。“恶搞”文化与“山寨”文化有太多的相似之处,又有很多的本质不同。网络在其发展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年轻一代的独特话语方式
     
“恶搞”、“山寨”文化之所以能够迅速地广为传播,是因为改革开放后成长起来的一代年轻人有着自己独特的话语方式。受数千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约束与规范,老一辈表现出的话语方式是严肃、认真、内敛和不苟言笑;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社会给了年轻人多元化的文化,他们更倾向于在娱乐中成长,在俏皮中生活。传统话语方式与年轻一代的话语方式不一致,势必造成他们对传统话语方式进行反抗。同时,年轻一代的外在压力很大,迫使他们寻找一种最便捷的话语方式进行释放。而“恶搞”和某些“山寨”行为均为轻松幽默的形式,恰可让他们放松积聚的疲惫,这便是他们进行“恶搞”的直接目的。在这种背景下,“恶搞”和“山寨”行为成为一种张扬“个性”的捷径,也是吸引外界注意的简单而行之有效的手段。
网络传播与草根文化
      据统计,2007年底中国互联网的用户总数达到2.1亿,首次超过美国,跃居世界首位。网民的急剧膨胀让网络文化与草根文化产生扯不断、理不清的关系。
     
网络精神的内核就是开放、共享和包容,它是一个非中心化、无集权的世界,平民性特征突出,这些特征恰与草根文化特征相一致。网络精神与草根文化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技术操作的简易性、信息来源的广泛性、信息发布的自由性等特征,让网络有根深蒂固的平民性和草根文化特征。从“恶搞”到“山寨”的两年,是我国互联网用户爆炸性发展的两年,也是草根文化蓬勃发展的两年。不少“恶搞”和“山寨”行为均依托网络进行,网络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草根文化的代名词。网络推动草根文化蓬勃发展,值得肯定;但其中一些侵权违法的山寨产品的宣传、推介甚至销售都通过网络进行,这种状况则亟需规范和治理。
网络传播与娱乐精神
     
网络传播是一种新兴的大众传播方式,娱乐是大众传播的功能之一。有关大众传播功能的学说,最著名的是传播的“四功能说”和“二功能说”。前者是拉斯韦尔提出并由赖特补充的大众传播“四功能说”:监测环境;协调社会;传承文化;提供娱乐。“二功能说”是指托尔曼的“工具论”和斯蒂文森的“娱乐论”,即大众传播有实用性(工具)和消遣性(娱乐)两种特性。无论是“四功能说”还是“二功能说”,都把“娱乐”(或“消遣”)列入了其中。
“恶搞”与“山寨”都是借助网络发展起来的互动性草根文化,它利用解构、反讽、模仿等表现手法表达一种娱乐精神。多数“恶搞”作品和一些“山寨”作品其最初的创作目的,都是创作者为了自娱自乐。只是经大众传媒尤其是网络的传播,客观上使更多受众得到了娱乐。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大众传播方式之一的网络传播,其娱乐功能得到凸显。
互联网提供的推广便利
      许多“恶搞”、“山寨”作品传播的信源、信道、信宿三渠道均依赖网络:作品源于网络,通过网络传播,最终由网民接受。
     
近年来,IT技术的兴起为“恶搞”、“山寨”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思路,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让诸多“恶搞”、“山寨”作品得以迅速传播。PHOTOSHOP等图片编辑软件、PREMIERE等视频编辑软件让恶搞作品层出不穷,并借助网络广泛传播。山寨手机、山寨笔记本、山寨红楼梦等“山寨”产品和作品,也是借互联网的便利,得到迅速传播和普及,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恶搞网站、山寨论坛不断涌现,网络论坛和网络即时通讯工具让互联网有双向传播和传受互动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受众在互联网中回贴时可以参与其中,从而使“恶搞”和“山寨”成为一场全民的狂欢。
不同性质,区别应对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等“恶搞”行为虽引发争议,但人们从中看到了“恶搞”行为的正面积极之处;同为“恶搞”,但当网民开始“恶搞”红色影片时,多数人却笑不起来,这种恶搞行为又让人看到“恶搞”之“恶”。
     
电视台大搞赵本山模仿秀,台上“山寨版赵本山”使出浑身解数使劲忽悠,台下的真赵本山咧着大嘴鼓掌喝彩——大家图的就是娱乐一把,无伤大雅;但将“喜之郎”模糊成“喜三郎”,把“NOKIA”拼作“NOKIR”,并做成山寨商品,使之广泛流通,赚取高额利益,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恶搞”有善有恶,应加以积极引导;“山寨”有的无伤大雅,有的则侵权违法,应加以区别对待。推动“恶搞”和“山寨”文化普及甚至风靡的,绝大部分是普通网民,尤其年轻网民居多。他们往往涉世不深,处于思维活跃、表达欲旺盛的年龄,判断是非好坏的标准不够鲜明。只有按照法律和道德的标准引导好这部分人,才能在根源上解决“恶搞”、“山寨”大潮中侵权等违法问题。
     
在推动“恶搞”文化和“山寨”文化发展过程中,网络的作用不可替代,同时有功有过。网络解放了大众的娱乐精神,推进了草根文化大发展。但在这个过程中,“恶”的“恶搞”和违法的“山寨”亦层出不穷。不论针对哪种情形,既然网络是重要推手,我们在通过法律手段治理传统侵权行为的同时,也不妨从网络着手,加以管理和规范。
      只有更好地规范好这些,网络文化也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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